【案件详情】
原告宁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福安市XX(以下简称“能*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签订《道路工程沥青施工合同》,约定能*公司将位于福安市康XX的“宁德市XX普通国道路面修复养护工程”发包给XX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采用固定结构层单价方式结算。
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2023年5月25日,双方进行工程量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XXX.2元。截至起诉前,能*公司仅支付XXX元,尚欠522576.2元未付。XX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冯从福律师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能*公司立即向XX公司支付工程剩余款项522576.2元及利息(以522576.2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6日起按一年期LPR 3.65%计算至付清之日);
2. 本案诉讼费由能*公司承担。
【案件总结(代理律师视角)】
本案为典型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已签署结算单),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实质争议,主要困难在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无力一次性付清。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能*公司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522576.2元及截至2025年7月2日的结算利息50000元,合计572576.2元,分期支付:
· 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
· 2026年1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
· 2026年7月1日前付清余款372576.2元。
2. 若能*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还款,XX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全部未付工程款及上述结算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5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且可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9525元,减半收取4762.5元,由能*公司负担。
代理策略反思:
· 证据扎实促成调解:原告持有双方签字盖章的《道路工程沥青施工合同》及《工程量结算单》,欠款金额明确,被告无抗辩空间。律师以此为基础,积极推动调解,避免漫长诉讼。
· 灵活设计分期还款方案:考虑到被告资金困难,律师建议原告接受分期支付,同时在调解书中设置“加速到期条款”(任何一期逾期,可申请执行全部余款)及违约金条款,有效保障原告权益。
· 争取利息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除工程本金外,成功将截至调解前的利息5万元及减半后的诉讼费4762.5元均由被告负担,最大程度弥补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和维权成本。
· 明确执行保障:调解书载明了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并提示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为后续可能出现的强制执行预留了便捷路径。
【律师价值】
· 高效结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相较于判决,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使原告能够尽快确定债权并启动分期回款。
· 债权 锁定最大化:通过调解确认了全部工程款、结算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并设置了“加速到期”机制,有效防范被告后续违约风险。
· 诉讼成本控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由被告负担,原告无需承担任何诉讼成本。
· 执行便利: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被告不履行,原告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诉讼确认债权。
· 维护合作关系:调解方式缓和了双方对立情绪,为后续可能的业务合作保留了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