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贾超颖,四川XX律师
简要案情:
被告人冯X在担任某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咨询、信息等帮助,先后收受多人感谢费共计7.5万元。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摘要(贾超颖律师提出):
部分款项(3万元)不构成受贿,因被告人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仅未设置障碍。
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或坦白。
认罪悔罪态度好,工作表现优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定:
被告人冯X构成受贿罪,金额为7.5万元。
辩护人关于部分款项不属受贿及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退缴的7.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成果总结:
在贾超颖律师等辩护人的努力下,法院虽未采纳免予刑事处罚及部分金额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但充分考虑了被告人认罪悔罪、退缴赃款等情节,最终适用缓刑,避免了实刑执行,体现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裁判效果。
赃款等情节,最终适用缓刑,避免了实刑执行,体现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裁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