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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XX公司与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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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此类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纠纷中,既是证据的组织者、违约责任的维护者,也是反诉风险的控制者,对于保护企业应收账款安全、防范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反向索赔具有关键作用。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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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XX公司与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为XX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为信息系统工程公司。双方在多个项目上存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制作与安装合同关系,涉及三个项目:某花园地下车库项目、某印染车间项目、某海洋公园商业地块项目。

原告主张其已按约为被告提供并安装了相关设备,经清算被告尚欠款项共计约十五万余元,要求支付货款及四倍LPR利息、诉讼费等。

被告辩称:部分项目未签正式合同、原告未开发票、存在质量问题、未完成整改、消防验收未通过等,拒绝付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约七万余元)、重新制作安装不符合图纸要求的设备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个项目中,被告均未在部分合同书上盖章,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完成供货与安装,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付。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罚款损失等证据不足或超过质保期,未获支持。
审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货款约十五万余元,并按不同起算日与利率(LPR的1.3倍或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约四千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 1970-01-01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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