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赵X与某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案情简介
赵X(实际施工人)因与某XX公司(被挂靠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赵X主张原审存在两项错误: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赵X认为其向XX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XX公司入账抵扣,原审以“与案涉工程无关、XX公司不认可”为由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赵X主张这些发票应抵扣案涉项目的税款。逾期利息问题:赵X认为XX公司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后未及时向其转付,构成违约,应自收到工程款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赵X指出XX公司曾挪用某笔款项,且发包方支付尾款后XX公司也未及时支付。
XX公司辩称:赵X提交的发票与案涉项目无关(如涉及外地酒店等),不能用于案涉工程抵扣;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原审认定正确。
审判结果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增值税发票:赵X提交的发票不足以证明与案涉工程相关,XX公司亦不认可,原审认定无误;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及利息标准,原审从赵X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利息,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赵X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