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 0114 民特 XXX 号
申请人:D**,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XXX 区 XXX 镇 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F**,住江苏省 XXX 市 XXX 镇 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 D与申请人 F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经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F归还 D借款本金 300000 元、违约金 5000 元,共计 305000 元,该款分 30 期支付:于 2025 年 4 月至 2027 年 8 月,每月月底前支付 10000 元,于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15000 元。
二、若 F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 D有权要求 F** 另行支付利息(以 300000 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5 年 3 月 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有权就全额 305000 元的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纠纷到此处理终结,今后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 D**、申请人 F** 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经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院公章: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