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结案时间:2021 年 01 月 12 日
案情特征词:复核、补缴社保、津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停工留薪、补缴、补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
原告:XX公司(脱敏处理)
法定代表人:HZD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人员(脱敏处理)。
被告:LHT,男,汉族,住河北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法律援助指派)。
诉讼记录
原告与被告 LHT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请:撤销仲裁裁决,无需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
被告辩称:仲裁裁决按其实际月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合法,且工伤待遇免征个税,原告主张的社保代扣等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 LHT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留薪期延长事实清楚,原告主张的工资基数及代扣代缴个税的理由不成立,仲裁裁决按被告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工伤事实清楚,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工资基数及个税代扣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三、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四、原告关联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文尾
审判员:LL
书记员:ZC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