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结案时间:2021 年 06 月 15 日
案情特征词:股份、合作协议、工资、代持、垫付、工商登记、持股、股权、离职、变更登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
原告:XXX,女,汉族,住浙江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浙江XX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住浙江省 ××。
诉讼记录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5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解除;
判决被告协助原告进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年薪差额及归还垫付的款项。
事实和理由:2018 年 12 月 26 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代持公司 23% 股份,被告承诺原告年薪保底 8 万元。2020 年 1 月原告离职后,被告拖延办理股权变更,还以办理变更为由要求原告垫付 7000 元,却始终未完成变更。原告多次协商无果,委托律师发函解除协议,要求被告履行变更、支付欠付工资并返还垫付款,被告仍未处理。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工商截图、律师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案涉《合作协议》本质为代持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行使任意解除权,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协议已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解除。协议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返还代持股权。关于欠付工资,被告承诺年薪 8 万元,实际支付不足,应支付剩余差额。原告垫付的 7000 元,系为办理股权变更的费用,协议解除后被告应予以返还。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签订的《合作协议》已解除;
二、原告 XXX 将持有的公司 23% 股份归还被告 XXX,由被告协助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
三、被告 XXX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差额及垫付款合计 47713.5 元;
四、驳回原告 X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被告按比例负担。
文尾
审判员:SLG
书记员:WCL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