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XX
民事调解书
(2024)浙 0114 民初 XXX 号
原告:Z,男,汉族,住杭州市 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H,女,汉族,住杭州市 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Z 与被告 H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 Z 与被告 H 自愿离婚;
二、原告 Z 和被告 H 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 XXX 的房产归被告 H 及原、被告的女儿 Z 共同所有;
三、原告 Z 和被告 H 名下位于河南省 XXX 的房产归原告 Z 所有;
四、原告 Z、被告 H 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承担;
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 8100 元(已减半),由原告 Z 负担 4050 元,被告 H 负担 4050 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X,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院公章:杭州市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