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罗XX与被告彭XX均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罗XX在校园平行梯下方停留系鞋带时,被正在平行梯上爬行的彭XX不慎踢到,造成罗XX左尺骨远端骨折并骨骺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罗XX将彭XX及其法定监护人,以及某小学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二、办案经过
①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XX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作出判决:彭XX的法定监护人承担85%的赔偿责任,某小学承担15%的赔偿责任。
②一审判决作出后,彭XX及其法定监护人找到郭子浩律师,郭律师在接到案件后,经过深入研判案情认为,认为B自身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且校方未尽到安全管理、监督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更多责任,故建议当事人上诉,与罗律师共同代理本案二审。
③二审审理期间,郭子浩律师依法提交了相关国家标准依据及现场勘查证据,主张罗XX自身有过错、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二审法院结合律师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最终认定罗XX在校园危险区域停留,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某小学在校园安全管理、设施维护方面均存在瑕疵。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原责任划分,重新明确各方责任比例,具体如下:
• 彭XX的法定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某小学承担25%的赔偿责任;
•罗XX自身承担15%的责任,对该部分损失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