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小X的前夫小X以其就职公司项目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00000元,且双方签署了《借条》,但还款日期已到,对方却持续拖延不归还欠款。代理小X后,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委托律师应诉,中间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并且上诉,后开庭时候以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来进行抗辩。
法院最终认定小X与小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为个人债务,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1、借贷关系相对方明确
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资金流转涉及案外人丙,但借条由小X与小X双方签署,款项也是由小X直接转账给小X。小X辩称自己只是“代小X借钱给案外人丙”,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代理人而非借款人,也未证明小X曾直接向案外人丙主张权利。因此,法院认定借贷双方是小X与小X。
2、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尽管钱是在婚姻期间转的,且当时没有婚内财产协议,但法院结合以下事实,认定该笔款项已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1)借条中明确约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在后来的《离婚协议书》中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并已办理离婚登记;
(3)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该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3、此前转账不应抵扣本金
被告主张婚前/婚内曾向原告转账9万元应抵扣本金。法院认为:这9万元转账发生在签署借条之前;借条出具时已确认本金为50万,未提及有还款;原告主张这9万元是被告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说法更具合理性。因此,不支持抵扣。
4、利息标准调整
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12%。
案件结果: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