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一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一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原告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张二被告于 2021 年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婚内共同购置的深圳某房产、公司 20% 股权、全部银行存款、证券、首饰、家电等财产均约定归被告二所有,仅将一辆车辆归被告一所有,该财产分割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导致被告一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影响原告债权实现,请求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并由二被告承担差旅费等费用。
我方代理二被告辩称,原告早在 2021 年 11 月已查询离婚协议档案,本案起诉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案涉公司股权实际为被告一代被告二持有,并非真实分割,离婚时房产尚有大额抵押借款未结清,财产分割系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
法院另查明,案涉房产为二被告婚内共同购买,离婚时仍抵押于银行用于被告二的个人经营贷款;案涉公司股权工商登记虽在被告二名下,但公司及多名股东出具声明,确认该股权实际为被告二代被告一持有,被告二未参与经营、未获取收益,后该股权已转出,二被告均未取得转让款;二被告离婚时,被告一银行账户有一定存款,且离婚后被告一仍向原告偿还过部分借款。
二、法院认为
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起诉是否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原告是否有权撤销案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关于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一年内行使。原告虽于 2021 年 11 月查询到离婚协议,但彼时案涉债权债务尚未经生效判决最终确定,无法确认该财产分割是否影响债权实现;案涉债权经 2023 年 4 月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认后,原告方知晓撤销事由,其于 2023 年 6 月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关于撤销权是否成立,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方有权撤销。二被告离婚时,将房产分配给直接抚养子女的被告二、车辆分配给被告一,符合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法律原则,且离婚时房产尚有大额未清偿抵押贷款,并非无负担的完整财产;案涉公司股权有充分证据证实为被告二代被告一持有,并非真实分割给被告二,被告二亦未因此获取利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二实际分得存款、证券、首饰等财产,且被告一离婚后仍偿还部分借款,案涉财产分割并未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综上,案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原告的撤销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差旅费亦无依据,一并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