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委托客户为某留学咨询公司,去年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定金后,由委托客户为其办理某大学保录取事宜;被告收到该校录取通知书后,再支付剩余20万元尾款。后经委托客户推进,被告成功取得录取通知书,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被告却以个人已决定取消就读为由,拒不支付尾款。
具体案件事实
1、合同签订情况
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指定的学生提供升学规划及申请服务,目标院校为澳门科技大学特定专业(工商管理、商学、应用经济学、酒店管理)。合同总服务费为40万元,支付方式为签约付定金20万元,获得指定录取通知书后付尾款20万元。
2、合同履行情况
款项支付: 被申请人通过案外人账户支付了定金20万元(含前期支付的1万元)。
服务实施: 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办理申请事宜,并向该第三方支付了35万元服务费。
录取结果: 2025年7月24日,澳门科技大学发出了针对指定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录取专业为酒店管理学士学位课程。申请人于当日及次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录取结果并要求支付尾款。
违约事实
被申请人在确认知晓录取结果后,表示“不去了”,仅承诺补齐尾款但未实际履行,经申请人多次催款仍未支付剩余服务费20万元。
损失依据
申请人为追索债权,支出了律师费,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合同及发票。
法院认为
合同效力与履约认定
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申请人已按约为被申请人指定学生获取了目标院校指定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被申请人应按约支付剩余服务费。
违约责任认定
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尾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服务费20万元)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调整
虽然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每日万分之一及总金额20%),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原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未付款金额的20%,即4万元。
律师费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败诉方应承担追偿费用),且申请人提交了实际支出的证据,故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判决对方支付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共24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