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当事人与前夫协议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男方承担当事人22万元债务。但离婚后,男方一直拖延未予支付该款项。
法院认为
合同效力与性质
双方于2022年8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一方已明确自愿承担另一方对外债务中的22万元,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约事实认定
截至庭审之日(2025年11月12日),案涉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债务人(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债权人(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履行付款责任。
抗辩理由驳回
被告辩称其对承担22万元债务存在“重大误解”,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另提出的关于对方未支付抚养费的异议,属于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
案件结果:判决对方支付220000元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