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结案时间:2025 年 12 月 26 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
原告:YXX,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
被告:B 某,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 YXX与被告 B 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YXX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以收到被告 22000 元且与其一次性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 Y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 B 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 YXX撤回对被告 B 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88 元(按四分之一收取),由原告 YXX负担。
文尾
审判员:XCS
书记员:LLF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