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案由:劳动争议
结案时间:2024 年 01 月 02 日
案情特征词:劳动定额、加班工资、无正当理由、小额、加班、标准工时、搬迁、住房公积金、考勤、有效证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
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S 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LY,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XX,男。
诉讼记录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 C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LY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C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4 月加班工资 11321.38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电焊工,工资按计件计发,原告未设置劳动定额,仅要求完成时限,安排的工作量可在时限内完成,被告作为熟练工无需加班。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均未要求被告按标准工时打卡,也未在工作日外要求加班。被告工资按工作数量计算,与考勤无关,原告无义务保存被告自行打卡记录。被告工单不真实,确认提货日系原告给的最后时限而非加班时间。原告已足额支付工资,未安排被告在定额外加班,故无需支付加班工资。2023 年,被告向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加班工资 11321.38 元。原告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被告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并要求加班工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原告安排的加班,也不能证明实际加班时数。原告实行计件工资制,被告超过 8 小时工作的量也计入工资总量,多劳多得,不排除被告为多劳多得而自愿加班的可能性。即使按被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折算,其计件工资也未低于同期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被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告主张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仲裁裁决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原告搬迁工作地点前未与其协商一致、未通知后续安排致劳动条件不存在,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有证据证明被告前往原告搬迁后地址工作,应认为双方已就搬迁与后续工作安排达成一致,搬迁后的地址仍在钱塘区范围内,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故被告主张经济补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住房公积金,被告要求原告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仲裁裁决未予支持,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认可与被告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 XX公司与被告 CXX已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原告 XX公司无需向被告 CXX支付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4 月加班工资 11321.38 元;
三、驳回被告 CXX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原告 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尾
审判员:GY
书记员:XYQ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