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例
审查机关信息
审查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刘X,无业,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公安机关以刘X涉嫌串通投标罪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经查,刘X受他人指使,协助对接陪标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参与串通投标行为,涉案项目已竣工并验收。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围绕刘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受指使参与、涉案项目已实际交付等情节,提出不起诉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刘X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法决定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