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张X、王X、杨XX、周XX、杨XX五名被告人,明知是敲诈勒索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协助收款并取现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X委托律师出庭辩护,其余被告人由法院指定辩护人参与诉讼。本案系多人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累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金额及各被告人地位作用,重点就自首、认罪认罚、从犯、退赃退赔、累犯评价、数罪并罚等焦点问题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全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认定各被告人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被告人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缴纳);
-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对周XX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
- 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手机依法返还。
判决理由:五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张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从轻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前科、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