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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永军律师
通过精准梳理资金流向、抗辩借款交付瑕疵、纠正利息与责任认定,体现了在复杂借贷纠纷中厘清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农副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公司员工及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石X、冉X。
原告某农副果品公司起诉要求李X、石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X对一审再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部分借款未实际发生、自身为担保人而非借款人、一审程序违法及利息计算错误等,请求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石XX称对借款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承担责任;冉X表示相关款项与其无关。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原审判决,李X、石X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经检察机关抗诉由一审法院再审。再审法院纠正本金认定、利息计算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问题,重新作出判决。李X仍不服,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各方到庭参与诉讼,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重点核查借款交付、法律关系、还款情况及审理程序等争议焦点。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部分借款有借条及指示交付凭证,借贷关系成立;XXX 元借款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交付,不予支持。一审再审关于本金、利息及责任主体的认定部分正确、部分有误,遂予以部分改判。最终判决李X偿还部分借款本息,石X、冉X不承担还款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本案以终审判决方式审结。


  • 1970-01-01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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