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马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某乳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员工及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 2018 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原告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类加班工资。被告辩称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情形。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磅房管理制度、过磅记录等证据,证明工作时长、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被告提交劳动合同、工资表、岗位说明、补助发放记录等证据,抗辩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且已足额补偿。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依法审核证据效力,结合岗位性质、出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逐项核定加班事实、工时性质及加班工资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2018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 101771.40 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1. 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2025 年加班工资未经仲裁,不予受理。2. 被告虽未备案,但司磅员岗位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不予支持。3. 原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确有加班,被告应依法支付对应报酬。4. 被告已发放的加班补助予以抵扣,最终核定应付金额。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