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被告XX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签订《订货单》,约定由酒店公司向商贸公司购买洗发露、沐浴露、牙膏等生活用品,总价值为61000元。合同约定:预付定金5500元,货到现场支付50000元,尾款1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商贸公司按约完成交货义务,酒店公司仅支付定金5500元及部分货款44900元,剩余10000元尾款至今未付。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苏X委托居小森律师代理此案,依法追索欠款及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居小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订货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尽管被告酒店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居律师依然在庭审中清晰陈述事实、精准援引法律,主张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并强调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尾款,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第628条及相关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酒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贸公司货款10000元; 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直接支付原告。 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