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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欠款47,000元不还?居小森律师成功维权,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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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小森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证据,成功主张欠条中约定的15.4%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从本金、利息到维权费用的“全胜”判决。

案件详情

居小森律师代理水产批发商货款纠纷案,法院支持全部诉请及15.4%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黄XX(原告)是一名在上海XX市场经营水产生意的批发商。自2019年4月起,李X(被告)开始在黄XX处采购水产品。双方合作一段时间后,经2022年3月2日对账确认,被告李X尚欠原告黄XX货款47,639元。为此,李X向黄XX出具了《欠条》,明确承诺该笔款项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并约定若逾期未还,则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李X仅支付了600元,剩余47,00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拒不支付。黄XX无奈之下,委托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的居小森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双方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亲笔签名的《欠条》等关键文件。居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付清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居律师代理原告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7,000元;2. 判令被告按约定年利率15.4%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案件立案后,被告李X法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XX与被告李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黄XX已依约提供货物,李X应按时支付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清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货款、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及律师费,均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XX货款47,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也由被告负担。

  • 1970-01-0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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