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律师代理劳务公司成功抗辩“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于2023年6月26日经人介绍到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焊工工作。2023年8月17日,陈XX在搬钢管时不慎滑倒受伤,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陈XX认为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遂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1月10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委托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居小森律师代理应诉。
(本案被告代理人:居小森律师;原告:陈XX;第三人:中铁某局、宋X、武X)
办案经过: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这一核心争议,制定以下抗辩策略:
举证证明双方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工作人员将焊工工作发包给陈XX及另一名工友,二人以“米”为单位与公司结算费用,而非按月领取工资;
举证证明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焊工工作并非每天都有,没有活的时候,陈XX可以自由前往其他工地干活,无需征得公司同意;
举证证明无考勤记录——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查询显示,陈XX2023年8月没有实名制刷卡进出场记录,证明其不受公司考勤管理;
质疑受伤地点——公司调取视频监控未发现陈XX当天在工地干活的记录;
强调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共同意愿。
律师还成功申请第三人中铁XX到庭陈述,证明公司将工程分包给XX公司,与陈XX无直接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陈XX并非以劳动者身份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合意,不符合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特征。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法院予以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