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律师代理出借人凭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成功认定多笔借款事实
案情简介:
原告乔XX与被告储女士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1,000元(2018年7月9日20,000元、2018年8月19日1,000元、2019年8月5日1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完成转账交付,被告承诺2019年8月底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居小森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代理人:居小森律师;被告:储女士)
办案经过: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以下关键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记录被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同意出借、双方沟通还款的过程;
转账凭证——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明三笔借款共计31,000元已实际交付;
手机短信记录——证明原告曾于2023年7月28日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仍未偿还。
律师主张: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及自2019年9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依法申请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7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保全费330元,合计691元,原告负担91元,被告负担600元。
法院认定要点:
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且仅能证明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被告催讨借款,故利息自催告次日(2023年7月29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