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终审,律师代理被告成功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转账系赠与及生活花销而非借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曾系留学同学,关系亲密。朱XX主张自2020年7月起,黄XX先后向其借款共计27,173.99元未还,一审起诉要求偿还。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转账系赠与及支付其他费用,判决驳回朱XX全部诉讼请求。朱XX不服,提起上诉。黄XX继续委托居小森律师代理二审应诉。
(本案被上诉人代理人:居小森律师;上诉人:朱XX)
二审上诉理由:
朱XX上诉称:一审判决基于被上诉人谎言作出;双方存在明显的借贷关系,微信聊天记录中反复出现“替”“借”“还”等字;被上诉人一贯撒谎,其陈述无法采信;此外还主张房租费用12,000元及结婚经济损失2,000元。
办案经过(二审):
居小森律师继续代理被上诉人,围绕以下核心观点进行抗辩:
坚持一审抗辩立场——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转账系赠与、共同生活花销、代付房租及兑换钱币;
对上诉人新证据进行有力质证——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虽承诺还款,但明确系偿还代付的电动车款、医药费及部分水电煤气费用,并非偿还本案主张的借款,且承诺后已有具体还款行为;
区分不同法律关系——上诉人主张的房租费用及结婚经济损失,与本案民间借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审理;
强调举证责任——上诉人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借贷合意,仍应就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案件结果(二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元,由上诉人朱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要点:
双方曾系非常要好的朋友关系,上诉人曾多次为被上诉人购买生活用品、给零花钱,结合转账款项多数数额不大,上诉人所主张款项为无偿帮助的可能性较大;
被上诉人在微信中虽承诺还款,但明确系偿还代付的电动车款、医药费及部分水电煤气费用,并未承诺偿还本案主张的款项,且承诺后已有具体还款行为;
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针对案涉款项存在借款合意;
上诉人主张的房租费用及结婚经济损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理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