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社保补偿),律师代理劳动者通过仲裁调解成功获赔并设置逾期违约金保障执行
审理机构: 滁州市南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某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社保补偿等款项。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张XX委托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居小森律师代理,向滁州市南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申请人代理人:居小森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某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办案经过: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厘清劳动关系主体与工伤待遇支付责任,同时为劳动者争取到足额、有保障的补偿方案,避免“赢了仲裁拿不到钱”。居小森律师采取以下策略:
梳理多层用工关系,锁定责任主体——梳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凭证,明确被申请人作为用工主体应承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及社保补偿等全部责任,厘清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
推动仲裁调解,争取一次性补偿方案——考虑到申请人希望尽快解决纠纷、拿到补偿的诉求,主动推动双方调解,与公司代理人进行多轮沟通,释明工伤待遇及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公司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最终达成一次性补偿方案;
设置违约金条款,强化权益保障——为防范公司逾期支付,在调解协议中特别约定:若被申请人未如期履约,需额外支付违约金3,000元,大幅提高公司违约成本,打消其拖延履行的念头;同时约定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及社保补偿共计60,000元;
三、如被申请人未如期履约,需额外支付申请人违约金3,000元;
四、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不得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申请人无需再经历漫长的仲裁、诉讼程序,一次性拿到了全部补偿款项,彻底解决了工伤与劳动争议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