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3年6月
代理身份:原告
一、案件详情
2016年初,被告张XX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郭X借款,原告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合计交付190000元。因被告长期未还,经原告催要,被告张XX于2021年12月19日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并承诺2022年12月19日前还清,被告孙X连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张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 判令被告孙X连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多年前形成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事实跨度大、交付方式包含转账与现金,且保证人以“不识字、仅为中间人”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固定借条、转账记录、款项交付等核心证据,厘清借贷关系与保证关系。法院经审理认定借贷事实成立,保证关系合法有效,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按一般保证认定,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实现委托人合法债权全额保护。
四、律师价值
1. 梳理多年前借贷事实,固定转账、现金交付、借条等完整证据链,确保借款事实被法院采信;
2. 精准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主张未约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处理,意见被法院采纳;
3. 针对保证人抗辩理由进行法律驳斥,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的法律后果,有效维护委托人权利;
4. 利息主张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实现本金与合法利息一并支持,最大化维护原告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