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1年12月2日
代理身份:被告
一、案件详情
原告以操作失误误转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96700元及利息,主张构成不当得利。被告辩称,其仅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收益该笔款项,款项到账当日已全部取出转交实际使用人,原告转款实为项目投资款,并非错误转账。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主动投资,案涉款项为投资款,被告仅出借银行卡,未实际占有,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我方抗辩请求
1. 原告转款96700元系主动投资行为,并非错误转账;
2. 被告仅出借银行卡,未实际占有、支配、使用案涉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
3. 原告已实际参与投资并获利,现主张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4.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返还原物(不当得利)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实际占有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代理律师围绕“出借银行卡、未实际占有、款项当日转交、原告系投资且已获利”等关键事实展开抗辩,提交完整事实逻辑与证据链。法院采纳被告全部抗辩意见,认定被告不承担返还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全面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厘清银行卡出借与实际占有、支配的法律边界,否定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2. 还原案件真实背景,证明原告转款为投资行为,推翻“误转款”主张;
3. 严格适用证据规则,固定“未获利、未占用、已转交”等关键事实;
4. 高效庭审抗辩,成功实现全案驳回原告诉请,避免被告承担不当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