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2020年6月10日
代理身份:上诉人(原审被告)
一、案件详情
被上诉人方X因合同纠纷起诉上诉人,一审法院作出支持被上诉人诉请的判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且已实际入住,被上诉人诉请交付房屋的诉求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已无法履行,一审判决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二、我方上诉请求
1. 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38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
2. 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3.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房屋相关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代理律师在二审中重点查明案涉房屋已另售他人并实际入住这一关键新事实,明确指出一审判决的标的物已不具备交付条件,合同目的客观不能实现。二审法院采纳上诉人代理律师意见,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标的物履行不能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为上诉人重新查清事实、公正审理创造了关键条件。
四、律师价值
1. 二审阶段精准查明房屋已出售并交付案外人的核心事实,推翻一审判决基础;
2. 严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成功实现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上诉目标;
3. 有效阻断一审错误判决进入执行程序,避免上诉人陷入无法履行的被动境地;
4. 为案件重审奠定事实与程序基础,最大限度维护上诉人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