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7年1月20日
代理身份: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详情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后因未能办理按揭贷款,于2015年9月向开发商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122290元,并自愿承担违约金。被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开发商无任何违约行为,合同不具备法定及约定解除条件,一审错误适用合同条款、违背契约严守与交易安全原则。
二、我方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3.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核心争议是购房者在开发商无违约情况下能否单方解除合同。代理律师坚持合同应当全面履行,案涉合同第十九条并非赋予无理由单方解除权,一审孤立适用该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采纳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认定开发商无违约、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朱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实现上诉完全胜诉,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秩序与开发商合法权益。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纠正一审对合同解除条款的错误理解,明确无违约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的裁判规则;
2. 严格适用《合同法》契约严守原则,成功维护交易稳定与合同严肃性;
3. 二审全面改判,实现驳回购房者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的核心上诉目标;
4. 为房地产企业应对购房者无理由退房提供典型胜诉判例与抗辩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