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2019年11月15日
代理身份:被害单位十堰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详情
2013年,被害单位十堰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汉川市某公路路面工程,任命原审被告人邹X为项目常务副经理,授权其全权处理项目部事宜,并明确约定项目工程款需统一进入公司账户,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单独结算。2014年9月,邹X擅自指使原审被告人刘X私刻公司财务专用章,自2015年1月起,使用伪造印章将项目工程款转入个人及指定账户,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其中邹X挪用资金数额高达2152.774087万元,刘X参与挪用资金56万元,给被害单位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公司为此项目垫资3223.197085万元。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邹X、刘X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对邹X、刘X数罪并罚作出刑事判决,判令邹X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挪用未退还资金。邹X不服一审判决,以主体身份不适、鉴定意见有误、属于民事纠纷等理由提起上诉,主张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二、我方代理意见(诉讼请求)
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邹X系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属于挪用资金罪适格主体,涉案工程款所有权归属于被害单位,邹X私刻印章、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明确;
2. 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由具备资质的机构依法作出,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3. 邹X、刘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一审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4. 上诉人邹X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保障被害单位合法财产权益。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刻公司印章、挪用巨额项目工程款的典型刑事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代理律师接受被害单位委托后,全程紧盯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针对上诉人邹X提出的主体身份、款项归属、鉴定效力、民事纠纷抗辩等上诉理由,逐一梳理案件证据、厘清法律关系,明确邹X作为公司授权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主体身份,锁定工程款归被害单位所有的核心事实,驳斥其虚假抗辩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告人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邹X需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挪用未退还资金,成功为被害单位挽回刑事追责、财产追赔的双重法律效果。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界定犯罪主体与款项性质,彻底击破上诉人“挂靠关系、民事纠纷”的无罪抗辩,夯实被告人刑事犯罪的法律基础;
2. 严格把控证据效力,有力维护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证明力,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无误;
3. 全程助力被害单位维权,实现二审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为企业巨额财产损失挽回奠定法律基础;
4. 为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印章管控、资金监管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参考,有效警示企业内部职务犯罪风险,助力企业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