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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成功追讨欠薪并获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诉求全面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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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周杨辉律师 在线
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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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被全面采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清楚,判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原告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8日工资23651.53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601.75元;社会保险补缴问题依法另行处理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7年3月15日

代理身份:原告

一、案件详情

原告邵X自2011年3月入职被告十堰市某房产公司,从事房地产交易工作并担任分店经理,双方于2011年4月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基础工资加业绩提成。在职期间,被告始终未为原告缴纳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且自2015年3月起无故停止向原告发放工资。

原告多次索要工资无果,于2016年4月8日离职,并就此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系公司股东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身劳动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原告系公司股东,2015年3月起承包分店自负盈亏,且社保已随工资发放,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共计96600元;

2. 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600元;

3. 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三、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股东身份是否影响劳动关系认定、被告主张的承包经营是否成立、欠薪及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是否免除。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厘清劳动关系与股东身份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股东身份不影响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承包经营抗辩,指出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应采信。

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清楚,判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原告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8日工资23651.53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601.75元;社会保险补缴问题依法另行处理,圆满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区分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的法律边界,破除用人单位以股东身份规避劳动用工责任的抗辩,夯实案件胜诉基础;

2. 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否定用人单位无证据支撑的承包经营主张,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的违法事实;

3. 助力劳动者顺利解除劳动关系,成功追讨拖欠工资及合法经济补偿金,实现劳动者核心维权诉求;

4. 为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欠薪、拒缴社保时的维权路径提供典型参考,切实保障基层劳动者劳动报酬及社保相关合法权益。


  • 2017-03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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