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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成功争取自首认定及部分退赃从轻处罚,为被告人减少违法所得追缴额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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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杨辉律师 在线
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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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即使当事人参与程度较深、涉案金额巨大,通过积极争取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仍有可能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上的情况下获得降档处罚;同时,对违法所得数额的精确质证,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4年8月

代理方: 被告人(辩护人:周杨辉律师)

一、案件详情

2022年5月起,被告人刘XX开始宣传推介“店务系统”网络传销平台。同年7月,刘XX及其助手谭XX赴十堰市郧阳区与被告人张XX会面,教授开设虚拟网店。此后,刘XX、谭XX、张XX通过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XX会议视频讲课等方式进行推广。

“店务系统”以加盟成为商家、投资成为会员、升级成为店长、按层级获取收益为门槛,通过设置店长积分兑换差价、缴纳费用入股分红、推荐新人获得奖励、抢购“资产盲盒”等方式引诱参与者发展下线。张XX成为刘XX下级后,发展了被告人蔡XX、宋X、李X等人成为其下级店长。

2022年9月中旬,“店务系统”平台资金链断裂。宋X、张XX、蔡XX、李X、王X(另案处理)共谋将平台数据复制至宋X开发的“蓝鲸易购”平台,继续开展传销活动。蔡XX负责市场营销、发展新会员并参与分红。至2022年12月平台停止运转。

经司法会计鉴定,蔡XX在“店务系统”和“蓝鲸易购”两个平台共计收到资金XXX.36元,支出资金XXX.74元,非法获利约218548.62元。蔡XX发展店铺共9个,直接及间接发展会员共计225人。2023年12月7日,蔡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二、辩护意见(诉讼请求)

辩护人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 自首情节:蔡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从犯地位:蔡XX的层级在刘XX、张XX、宋X之下,在传销活动中仅负责市场营销、发展会员,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 退赃退赔:蔡XX主张其通过妻子交给宋X86000元现金、给张XX转账52000元、给李X母亲转账四至五万元,用于退还传销参与人资金,应从违法所得中扣减;另购买手机等物品为玩家兑换积分,相应费用也应扣减。

4. 发展人数存疑:《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未报警、未到案人员是否全部为传销会员存疑,应遵循审慎原则,不计入传销资金。

5. 家庭困难:蔡XX家庭经济困难,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网络传销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大、人数多,公诉机关对蔡XX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未建议缓刑)。辩护人围绕自首、从犯、违法所得核减、缓刑适用等焦点展开辩护,取得部分成功。

核心辩护策略与成效:

1. 自首情节成功认定

蔡XX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其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这是本案最重要的从轻情节。

2. 从犯地位未被采纳,但量刑起点已较低

法院认为蔡XX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市场营销、发展会员等重要职责,并从中分红,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和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性作用,故不认定其为从犯。但鉴于其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定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因认定“情节严重”但通过自首等情节降档处罚至三年),实际已体现较大幅度的从轻。

3. 违法所得追缴额的实质性削减

关于蔡XX提出的86.000元、52.000元及四至五万元等退还会员款项,因缺乏充分证据(宋X、张XX、李X当庭否认收到相关款项),法院未予采纳。但辩护人通过详细质证,促使法院严格依据司法鉴定报告认定的218.548.62元违法所得,扣除已退缴的5万元后,仅判决继续追缴168.548.62元。同时,辩护人关于“未报警人员是否全部为传销会员存疑”的意见,虽未直接改变犯罪数额认定,但为后续申诉或执行程序保留了空间。

4. 实刑结果,但刑期已属法定最低

由于蔡XX涉案金额高达255万余元,发展会员225人,情节严重,法院未采纳缓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刑(自2024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21日止)。辩护人成功将刑期控制在起点线,并为当事人争取到罚金4万元(低于公诉机关建议的5万元),同时保留了部分违法所得未予追缴(相较于原指控的21万余元,最终追缴约16.8万元)。

判决结果:

· 被告人蔡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 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68.548.62元,上缴国库。

四、律师价值

1. 自首情节的精准把握:在当事人被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的情况下,及时固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自首,为降档处罚奠定基础。

2. 违法所得核减的精细质证:尽管部分退赃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被采纳,但辩护人通过逐笔核对资金流向、申请证人出庭、交叉询问同案犯等方式,促使法院严格审查每一笔扣减请求,最终追缴额较原审计结果有所降低。

3. 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结合初犯、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家庭困难等酌定情节,在公诉机关未建议缓刑的不利局面下,争取到法定最低刑期(三年整)和相对较低的罚金。

4. 程序权利的全面保障:在案件涉及六名被告人、证据材料繁杂的情况下,认真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关联性和客观性,对未报警参与人员的认定提出合理质疑,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救济空间。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即使当事人参与程度较深、涉案金额巨大,通过积极争取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仍有可能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上的情况下获得降档处罚;同时,对违法所得数额的精确质证,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 2024-08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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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律师--周杨辉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专家)律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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