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北省房县XX
判决时间: 2025年8月
代理方: 被告人(辩护人:周杨辉律师,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详情
2023年6月,被告人石XX、支XX、侯X等人共同商议在湖北省房县生产空烟管进行销售营利。石XX负责具体经营,支XX负责购买原材料、生产、销售。2024年5月设备调试完成后,陆续招募多人帮助生产、记账、运输、销售,并通过抖音、淘宝、XXX等电商平台及微信销售空烟管。
被告人程XX自2024年11月起,在明知空烟管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品且生产销售需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帮助注册网店用于销售空烟管,并帮助统计销量、打包货物、发货。经查,程XX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27167.6元,个人获利2400元(后主动退缴2700元)。2025年3月26日,程XX被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程XX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认罪认罚、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二、辩护意见(诉讼请求)
辩护人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 从犯地位:程XX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身份信息注册网店、帮助打包发货,参与时间短(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作用次要、辅助,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2. 认罪认罚: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
3. 退缴违法所得:案发后程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700元(超出实际获利2400元),认罪悔罪态度好。
4. 无前科、初犯、偶犯:程X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5. 家庭因素:程XX家庭需要照顾,请求法庭适用缓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案件总结(辩护律师视角)
本案系一起多人共同非法生产、销售空烟管的网络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较大,被告人达八人。辩护人围绕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开展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的最低缓刑。
核心辩护策略与成效:
1. 精准定位从犯地位:在案证据显示,程XX仅参与后期(2024年11月起)的网店注册、打包发货等辅助工作,未参与核心生产环节和利润分配。辩护人当庭强调其参与时间短、作用小、获利微薄,法院完全采纳从犯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大幅减轻。
2. 积极退赃,展现悔罪诚意:程XX实际获利2400元,但主动退缴2700元(超出300元),充分体现了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将此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3. 认罪认罚程序的充分运用:程XX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配合司法机关。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4. 缓刑的争取:尽管涉案金额达12.7万余元(超过“情节严重”5万元的入罪标准较多),但辩护人通过强调从犯地位、无前科、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庭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实刑,能够回归社会、照顾家庭。
判决结果:
· 被告人程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 退缴的违法所得27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律师价值
1. 从犯地位的充分论证:在多人共同犯罪中,辩护人通过梳理程XX的入职时间、工作内容、报酬方式、参与环节等客观事实,清晰界定其为从犯,获得了法院的完全支持,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2. 量刑协商与认罪认罚的精准对接: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与公诉机关积极沟通,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避免庭审风险,为当事人争取到确定的缓刑预期。
3. 违法所得的全额退缴策略:指导当事人退缴超出实际获利金额的款项,以强化悔罪诚意,法院在判决中予以正面评价,增强了缓刑的正当性。
4. 程序权利的全面保障:在案件涉及八名被告人、指控证据繁杂的情况下,辩护人认真审阅卷宗,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无异议,集中力量于量刑情节,避免了不必要的庭审对抗,提高了诉讼效率。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即使涉案金额超过入罪标准一倍以上,但只要当事人系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且无前科,仍可获得缓刑判决。辩护律师的量刑辩护和退赃策略对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