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年8月31日
代理身份: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储X系多家公司会计、贷款负责人,被实际控制人戢X安排,参与以十堰XX公司、湖北XX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保理贷款过程中,提供了虚假应收账款资料、合同等贷款材料。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涉案金额巨大、银行损失惨重。
储X被列为同案被告人,面临刑事追责。律师介入后,围绕其地位作用、参与程度、到案经过等展开辩护。
二、我方辩护意见
1. 储X在共同犯罪中仅为会计人员,受他人指使、安排从事辅助工作,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 储X仅参与2015、2016年度资料准备,该两年度贷款已结清,未给银行造成损失;2017年度未能归还的贷款,储X并未参与虚假材料行为;
3. 储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4. 储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
5. 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重大金融犯罪系列案件,涉案金额超2亿元、银行损失超6000万元。律师作为被告人储X的辩护人,精准抓住从犯、自首、部分参与、已结清贷款、认罪认罚五大关键情节,构建完整从轻处罚辩护体系。
法院采纳全部核心辩护观点,认定储X构成骗取贷款罪,同时认定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最终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顺利适用缓刑。
四、律师价值
1. 在巨额骗贷案件中,成功区分主从犯地位,将当事人责任降至最低;
2. 精准切割涉案时段,明确已归还贷款部分不计算损失,大幅减轻量刑基础;
3. 促成自首与认罪认罚认定,实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理想结果;
4. 在重大金融犯罪中为企业财务人员实现缓刑保命、轻判减负,典型性极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