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年2月
代理身份: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张XX受他人诱导,经他人介绍将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网络犯罪资金,涉案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067万余元,其中包含电信诈骗被害人损失3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张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二、我方辩护请求
1. 张XX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卡,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 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4. 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特大“两卡”犯罪案件,涉案流水超2000万元。律师作为张XX辩护人,围绕自首、从犯、全额赔偿、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五大核心从轻情节展开辩护。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具备自首、从犯、赔偿谅解等情节,最终判决:
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四、律师价值
1. 在涉案金额超2000万的重大帮信案件中,成功认定自首与从犯,大幅降低量刑起点;
2. 推动当事人全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打通缓刑适用关键环节;
3. 实现实刑变缓刑,让初犯当事人得以回归正常生活与工作;
4. 为银行卡涉帮信犯罪案件提供了大额流水、轻刑缓刑的经典辩护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