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诉请支付克扣工资及利息全部被驳回|(2026) 粤 0784 民初 2764 号
## 案情简介
劳动者起诉主张 2021 年 10 月 2 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普工,双方约定月工资 4950 元,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称在职期间企业实际发放工资低于约定标准,还强制劳动者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单位部分费用。劳动者自述 2023 年 1 月 14 日因企业经营调整被动离职,遂提起诉讼,诉求企业支付克扣工资 13089.55 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项自 2023 年 1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由企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企业抗辩双方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案涉人员系企业高管配偶,相关入职属于高管为拆分高额工资安排的挂名员工,案涉账户收款实际是代收高管工资,社保仅为挂靠代缴;同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还认为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申请移送公安机关。劳动者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个税申报记录、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用以佐证劳动关系成立。企业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扣费明细、证人证言等反证,聊天记录显示企业财务口径中将案涉人员账户收入与该高管工资合并统计。
## 办案经过
本案 2026 年 4 月 1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劳动者不服前置仲裁裁决提起本次诉讼,仲裁阶段企业未出庭,亦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一审阶段企业以门卫疏忽未转交仲裁文书为由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认定,当事人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诉讼阶段再提出不予支持,驳回该项抗辩。
法院依照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三要件审查案件,明确实际用工、接受单位管理、提供劳动是劳动关系核心实质要件。法院审查发现劳动者无法提交考勤、打卡、工作记录、工牌等任何证明实际提供劳动、接受管理的直接证据;案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由时任人事管理职务的配偶高管具备职务便利出具,仅有社保、个税、解除证明等形式材料,缺少实质用工证据;企业提交多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原告诉请主张克扣工资及利息丧失请求权基础,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5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判决书释X工资报酬建立于劳动关系之上,无实际用工事实则不存在工资及克扣工资情形,案涉主张克扣的款项金额,与企业抗辩的挂靠社保全部费用(单位 + 个人部分)金额相对应。判决书告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该案件中律师核心价值
提交完整反证链条,论证无实际用工,抗辩劳动关系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