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一、审理法院信息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普通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所执业律师。被告:乙X、丙X,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委托某律所执业律师。原告曾担任当地福利院新建宿舍项目负责人,期间结识被告乙X。原告主张,被告乙X向其借款100000元,原告依照指示,于指定日期分两笔向被告XX银行账户转账合计100000元。后续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还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二被告作出抗辩:其一,原告仅持有转账凭证,无债权凭证,无法证实借贷关系成立;其二,双方原本互不相识,不存在借款合理性;其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四,案涉款项实际为案外人丁X工程垫资款,应当由丁X承担还款责任。
三、办案经过
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原告XX银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佐证借贷事实;二被告提交工程承诺书、案外人出具的借条等材料,佐证款项并非借款。法院依法核查全部证据,确认转账真实发生,且通话录音可佐证借款沟通事实,同时查明案涉款项流转时,二被告为夫妻关系。法院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对诉讼时效、款项性质、还款责任等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审查研判。
四、案件结果
1、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被告乙X、丙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2、判决理由:第一,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可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乙X存在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完成出借义务;第二,款项转入被告丙X账户,结合二人夫妻关系,可认定双方存在举债合意,丙X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三,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催告还款,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第四,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为抵扣案外人欠款,且其提交的证据与庭审自认事实相互矛盾,抗辩理由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