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A】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合法受让第三人对【被告 A、B、C】享有的到期借款债权。该笔债务源于多年钢结构加工承揽合作中,被告方因经营需要多次向第三人借款,后经结算确认尚欠二十余万元。被告 A 公司与已注销的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被告 A、B 系已注销公司股东,被告 C 系关联公司。被告方庭审中否认借贷关系,抗辩无借款事实、无转账凭证、债权转让不成立。任梦律师代理原告 A承办本案:全面梳理多年交易流水、收款收据、欠款明细单、工商登记信息、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结合双方长期交易习惯,论证虽无书面借条,但收款收据、转账记录、结算单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同时证明三被告人格混同、已注销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主张利息及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法院判决:被告 A、B、C 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债权全额实现。
律师价值
1. 复杂事实厘清:在长达数年、无书面借条、承揽与借款混同的复杂案情中,精准剥离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 证据补强到位:以交易习惯、财务凭证、对账记录、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弥补无借条短板。
3. 追责范围扩大:成功认定公司人格混同、注销股东担责、关联公司连带,把多个主体全部拉入责任范围。
债权实现彻底:不仅追回本金,还争取到利息、实现债权费用,全方位维护债权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