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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虽涉及刑事定罪,但通过扎实的辩护工作,成功避免了被告人实刑羁押,单位罚金与违法所得金额相当(各60万元),且未对单位处以没收财产等更严厉措施,为企业及个人保留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12月17日

代理方:被告,辩护律师张燕梅(北京市XX)

案件详情

被告单位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伊*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主要从事日用百货、儿童玩具、电子产品等批发兼零售,被告人王XX(实际控制人)、王XX(XX店铺项目负责人)为公司运营核心。2020年9月起,伊*公司在XX平台注册成立“途*XX自营旗舰店”,销售音乐U盘、加湿器等车载用品。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间,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公司从案外人处购入含3000至5000余首侵权音乐、视听作品的车载音乐U盘共计4.1万余个,并通过上述网店对外销售3.9万余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2023年6月8日,两名被告人在天津市武清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剩余侵权U盘22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已赔偿部分著作权人(苏州XX公司、苏州XX公司)共计人民币48万元并取得谅解。诉讼中,被告单位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

公诉机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我方(被告单位)辩护目标及策略

1. 确认单位犯罪性质,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2. 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3. 争取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单位罚金在法定范围内从轻;

4. 避免因刑事判决给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维持公司善后及员工安置。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商领域销售侵权复制品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通过XX自营店铺大量销售内含未授权音乐作品的U盘,销售金额大、侵权数量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超过60万元),已触犯《刑法》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

作为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我们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

1. 证据梳理与认罪认罚:核实销售数据、采购记录、银行流水,确认指控事实基本成立,建议单位及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争取程序从宽。

2. 积极退赃退赔: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协助单位向部分著作权人赔偿共计48万元并取得谅解;在诉讼中又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60万元,充分体现悔罪态度。

3. 区分责任主体:明确被告人王XX(实际控制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XX(项目负责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避免责任混同,为二人分别争取到不同幅度的缓刑及罚金。

4. 量刑协商:配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单位罚金60万元、两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的方案,其中实际控制人被判一缓二并处罚金25万元,项目负责人被判一缓一并处罚金15万元。

本案虽涉及刑事定罪,但通过扎实的辩护工作,成功避免了被告人实刑羁押,单位罚金与违法所得金额相当(各60万元),且未对单位处以没收财产等更严厉措施,为企业及个人保留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律师价值

1. 避免实刑,争取缓刑:在销售金额高达220余万元、违法所得60余万元的案件中,为两名被告人争取到缓刑,使其免于入狱服刑,得以继续照顾家庭及处理后续事务。

2. 有效退赃退赔,获取谅解:指导被告单位在诉前主动赔偿部分权利人并取得书面谅解,成为法院从轻处罚的关键依据。

3. 违法所得与罚金合理控制:法院判处罚金60万元,与已退出的违法所得金额相同,未额外加重经济处罚,减轻了单位的财务负担。

4. 程序辩护:推动适用简易程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当事人精神压力。

5. 企业合规建议:案件结束后,向被告单位提出知识产权合规整改建议,防止再次触犯刑事风险。


  • 2024-12-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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