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女,1953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XX、郝XX、郝XX
被告郝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冯XX,北京市XX律师
郝XX与冯XX系夫妻,育有四子女。郝XX(已故)与原告李XX系夫妻。涉案7号房屋登记于冯XX名下,由郝XX、李XX居住使用。原告主张该房屋系其与丈夫借用冯XX名义购买,购房款由二人支付,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被告郝XX(冯XX之子)则主张房屋系母亲个人财产,购房款由其自付,仅临时借给郝XX使用,并持有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及母亲亲笔《说明》为证。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XX陈XX、冯XX师代理被告郝XX。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迅速梳理案件核心证据,制定了以“证据链反制”为核心的应诉策略。
原告主张借名买房,但无法提供任何书面借名协议。代理律师则向法庭提交了关键证据——冯XX于2010年6月8日亲笔书写的《说明》,其中明确载明:“这处房是我从院房产处申请下来的,是在我名下的房产”“是用我自己的钱全款买下的”“临时借给郝XX装修使用”“我有权随时收回”。该《说明》直接否定了借名买房的主张。
针对原告提交的两份手书字据(声称“买房钱旭津付”),代理律师指出其内容相互矛盾、缺乏资金来源佐证,且不足以对抗产权登记及冯XX本人的书面声明。此外,律师还强调:房屋产权证书原件一直由郝XX持有,这完全不符合借名买房中“实际产权人持有证书”的惯常特征。通过系统性的证据分析和逻辑反驳,代理律师成功瓦解了原告的借名买房主张。 北京律所推荐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就借名约定提交证据;双方就出资人表述相互矛盾,原告未就资金来源举证,仅凭出资不能认定产权归属;房屋虽由原告居住使用,但其并非产权证书的实际保管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判决:
驳回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