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3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女,1949年出生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10月,张XX与妹妹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由张XX主责赡养母亲徐XX直至百年,徐XX在场并同意。随后,妹妹将徐XX的银行卡等证件移交张XX。后因赡养方式发生争议,徐XX起诉要求张XX返还银行卡内款项及房租共计1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张XX构成不当得利,判令全额返还。张X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XX李律师代理上诉人张XX。接受委托后,李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锁定一审判决的两大关键漏洞:一是涉案资金性质认定错误——卡内款项主要来源于父母二人的退休工资及房屋租金,属于家庭共同赡养资金,并非徐XX个人财产;二是协议履行背景被忽略——张XX支取款项系基于家庭合意的赡养行为,且已实际支出大量赡养费用。
二审中,李律师提交了三组关键证据:证据1为张XX账本(老人开支记录),证据2为张xx丈夫陈述视频,共同证明家庭成员长期以来对“管理银行卡即用于赡养开支”形成了稳定共识和惯常做法;证据3为张XX自己的账本及实际支出凭证,用以证明其已为赡养老人支出大量费用,主观上无占有故意。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应结算后返还剩余款项”的核心观点,认定不应简单以不当得利否定家庭赡养资金管理的合理性,最终酌情扣除了张XX为赡养徐XX的合理支出。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争议,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张XX再行占有款项缺乏依据,应予返还。但应扣除其为赡养徐XX的合理支出。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截止二审判决前的情况一并考量结算,酌情确定返还13万元。依据《民法典》第122条、《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徐XX款项130000元;
三、驳回徐XX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