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杨XX,男,1975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某大学东方医院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院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医院员工
2024年7月,原告因乏力多梦前往被告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开具14剂中药。原告服药两周后再次就诊,医生又开具14剂中药。此时药房工作人员发现,药方中“泽X”的剂量本应为9克,却被错误写成98克,超量近11倍。原告已按第一次药方服用超量中药长达14天。事后原告前往其他医院检查,发现尿酸超标。原告认为医院违反医疗规范,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医药费、支付检查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XX李律师代理原告杨XX。接受委托后,李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事实:原告两次就诊的处方、取药记录、后续检查报告等关键证据。
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两重过错:一是医生连续两次将“泽X”剂量开错(9克误写为98克),二是中药房工作人员在第一次取药时也未发现这一明显错误,导致原告服用超量中药长达14天。这明显违反了医疗技术规范与常规。
面对医院可能提出的“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抗辩,李雪静律师重点论证:超量服用中药近11倍长达两周,足以对人体肝肾功能造成潜在损害风险,且原告后续检查已显示尿酸超标。同时,原告因此产生的检查费、误工费及精神焦虑均应获得赔偿。
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晰的基础上,律师积极与法院及被告沟通,推动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赔偿数额。 北京律所推荐
案件结果
经北京市丰台区XX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一、被告北京某大学东方医院于2025年2月19日前支付原告杨XX赔偿款12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