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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之源律师面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被质疑、房屋权属存争议的双重困境,通过申请见证律师出庭作证、精准论证工龄折扣对应的共有属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六分之五的房产份额。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化解了同父异母兄妹间的继承纠纷,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卓X,女,1975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冯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满X(同父异母姐姐)、伟X(继兄)

被继承人卓X与敖XX夫妻,原告卓X系二人亲生女儿。卓X与前妻育有一女满X,敖X与前夫育有一子伟X(跟随卓X、敖X共同生活)。敖X于1998年去世,卓X于2016年去世。涉案房屋系卓X在敖X去世后以成本价购买,享受了二人工龄折扣。2014年,卓X在律师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将房屋留给原告。后原告联系被告伟X办理继承事宜遭拒,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XX陈XX、冯XX律师代理原告卓X。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迅速梳理了被继承人的家庭关系、涉案房屋来源及遗嘱形成过程。

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二:一是涉案房屋的权属性质;二是代书遗嘱的效力。针对房屋权属,被告伟X主张房屋系卓X个人财产。代理律师则指出,房屋购买时虽在敖X去世后,但享受了敖X与卓X两人的工龄折扣,且敖X去世后家庭财产未分割,购房出资应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敖X与卓X的共同共有财产。

针对代书遗嘱效力,被告伟X主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代理律师申请见证律师李X、崔X出庭作证,二人当庭陈述:卓X立遗嘱时意识清晰、可以交流,但因患病无法握笔,故按压指印。结合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均显示卓X意识清楚),法院最终认定代书遗嘱有效。

此外,被告满X经传唤未到庭,但庭前提交书面声明,认可遗嘱效力并同意将自身应继承份额全部让与原告,进一步巩固了原告的诉求。


案件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敖X与卓X的共同共有财产。敖X未留遗嘱,其50%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原告、卓X、伟X各继承三分之一。卓X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其自身份额及继承敖X的份额由原告继承。经计算,原告继承六分之五份额,伟X继承六分之一份额。依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123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缺席判决:

一、涉案房屋由原告卓X继承六分之五份额,被告伟X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双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互相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27元,由被告伟X负担9022元。


  • 1970-01-01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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