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刘XX与滕XX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刘XX(原审被告、卖方)与再审申请人滕XX(原审原告、买方)因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滕XX以刘XX隐瞒车辆调表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调表行为发生于刘XX购车之前,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刘XX具有欺诈的故意,但该事实导致买方对车辆里程产生重大误解,合同应予撤销。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滕XX占有使用车辆四年及支付鉴定费等基础上,酌定从购车款中扣减十万元后,判令刘XX返还滕XX二十七万八千元。
刘XX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并提交新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在滕XX占有使用期间发生两次重大事故,保险理赔总额约十七万余元,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主张应在返还款项中进一步扣除贬值损失。滕XX亦申请再审,主张应全额返还购车款,并要求刘XX承担其支付的养护费、保险费等。
再审期间,双方委托律师围绕新证据效力、车辆贬损评估、占有使用费认定及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刘XX代理律师成功推动法院对车辆因两次事故产生的贬值损失启动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定贬值损失为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六元。
审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双方存在重大误解并撤销合同并无不当。虽再审期间经鉴定确认车辆在滕XX使用期间发生两次事故导致贬值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六元,但该金额相较于二审已酌定扣减的十万元并不巨大,综合全案损失情况,不再调整扣减数额。滕XX主张的养护费、保险费及改装增值等理由不成立。再审维持原判,即刘XX返还滕XX车辆转让款二十七万八千元;再审鉴定费五千元由滕XX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