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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器公司与某电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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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不仅成功解除合同,还全额追回未发货部分的货款及保证金,并获得资金占用利息赔偿,诉讼费用也由败诉方承担,原告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案件详情

案情背景: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OEM(代工生产)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产品委托制造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生产空调产品。原告依约支付货款及保证金,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全部供货,且在原告多次催货后仍以“未再次下单”为由拒绝发货。原告遂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OEM代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生产空调产品,合同有效期一年。原告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及货款共计若干元,订购空调若干台。被告在收到货款后,仅交付部分货物,剩余货物迟迟未交付。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催货,被告以“未再次下单”为由拒绝发货。后被告发函通知原告撤回产品认证授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保证金并支付利息。被告反诉主张原告存在采购数量不足、拒绝支付认证费用等违约行为。

律师辩护要点:

被上诉人(原告)委托律师在案件中指出:

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已于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货款,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完成供货,且经多次微信催货后仍拒绝发货,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认证费用:合同虽约定由原告承担认证费用,但被告从未实际办理相关认证手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要求原告支付费用遭拒。

关于采购数量:合同中“原则上不低于500套”仅为原则性规定,并非强制性义务,且被告在收到原告订单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

被告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仅交付部分货物,剩余货物未交付,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生产,原告有权要求返还货款及保证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委托制造合同书》;

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及保证金,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在该案件中实现的律师价值:

精准识别合同履行中的关键违约事实:律师准确把握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等核心违约行为,成功推动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有效反驳被告抗辩理由:针对被告提出的“采购数量不足”“认证费用未支付”等抗辩,律师通过合同文义解释、履行行为分析等法律技术,逐一击破,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程序策略得当:律师在诉讼中合理运用合同解除、返还货款等诉讼请求,避免了陷入被告提出的“配件损失”等边缘争议,集中火力解决核心问题,提升诉讼效率。

实现全面胜诉: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不仅成功解除合同,还全额追回未发货部分的货款及保证金,并获得资金占用利息赔偿,诉讼费用也由败诉方承担,原告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 1970-01-01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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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靖松律师,曾长期实习于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熟知法检系统办案流程。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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