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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陈XX、王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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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不仅获得了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函费的全额支持,还成功确认了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的专业价值和维权能力。

案件详情

李XX与陈XX、王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情背景: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借款人孙XX(已故)生前向原告李XX借款,并以自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尚未到期,孙XX突然去世。原告遂以其法定继承人(儿子陈XX、母亲王XX)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借款人孙XX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若干元,约定月利率及还款日期,并以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原告通过指定账户向孙XX足额转账。借款尚未到期,孙XX突然去世,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孙XX的法定继承人——儿子陈XX、母亲王XX,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函费等,并对抵押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被告陈XX虽向公证机构声明放弃继承权,但法院认定其仍应在实际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告与孙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被告陈XX、王XX作为孙XX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孙XX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陈XX放弃继承权声明不影响本案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审理;

原告对抵押房产在债权本金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费酌情支持人民币若干元,保函费及诉讼费由被告在遗产范围内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律师费、保函费;

原告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辩护要点: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松律师在案件中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提交《借款借据》《声明》、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孙XX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若干元,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原告已足额履行出借义务。

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孙XX以其名下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孙XX去世后,其子陈XX、母亲王XX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主张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保函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支付。

徐靖松律师在该案件中实现的律师价值:

证据链完整、法律逻辑清晰:徐靖松律师及团队通过《借款借据》《声明》、转账记录、抵押登记证明等证据,构建了从“借款成立”到“抵押有效”再到“继承人责任”的完整证据链条,为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奠定了坚实基础。

精准应对“放弃继承”抗辩:针对被告陈XX已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情况,律师准确把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继承纠纷的法律区别,成功说服法院:债务清偿纠纷不以继承人实际接受继承为前提,继承人仍应在实际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充分主张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律师依据借款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成功主张律师费、保函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显著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提升了债权回收的实际效果。

程序推进有力: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协助法院完成缺席审理程序,确保案件及时推进,避免了因被告消极应诉导致的程序拖延。

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不仅获得了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函费的全额支持,还成功确认了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的专业价值和维权能力。




  • 2025-07-01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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