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新能源汽车公司与桐城XX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背景:
本案为一起新能源汽车销售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作为被告桐城XX公司授权的经销商,依约支付了多辆汽车的购车款,但被告始终未能交付车辆。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关系、返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被告的母公司及最终控股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最终控股股东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桐城某公司签订品牌代理交付合同,成为其授权的经销商。原告通过指定合作方向被告桐城某公司支付了九辆某某品牌汽车的全部购车款,合计人民币若干元。然而,被告桐城某公司始终未能交付车辆。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关系、返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被告众联某公司(桐城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及合某公司(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合XX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由其破产管理人出庭应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告已支付全部购车款,被告长期未交付车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解除九辆汽车的买卖关系;
被告桐城某公司应返还原告全部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庭审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众某公司作为桐城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性,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桐城某公司返还货款及支付利息;
被告众联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