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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XX等人诉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行政决定撤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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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法院最终全面支持原告诉请,为当事人在后续补偿谈判中争取了主动地位,体现了律师在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中的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臧XX等人诉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行政决定撤销案
案情背景: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行政争议案件。被告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村庄改造过程中,依据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区政府批复,向原告作出《决定书》,要求其在限定日期内拆除房屋及附着物、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告知补偿方案。原告不服,认为该《决定书》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社区村民,其房屋及所占土地位于村庄改造区域内。被告于某年某月向原告作出《决定书》,要求其在数日内拆除房屋及附着物、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告知补偿金额及标准。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悉,其房屋所占土地已于多年前被省政府批复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被告辩称其决定系依据民主决议程序及区政府批复作出,符合村民公共利益。

案件总结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主要证据不足:涉案土地已被纳入省政府征地批复范围,被告未能证明该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故其作出《决定书》收回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定前提。

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作出《决定书》前,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撤销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原告作出的《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徐靖松律师在该案件中实现的律师价值: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成功获取省政府征地批复文件,证明了涉案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这一关键事实,从根本上动摇了被告作出《决定书》的法律基础。

律师准确把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关于陈述、申辩权利的程序要求,指出被告在作出《决定书》前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成功推动法院认定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律师充分利用《行政诉讼法》中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指出被告未能证明土地仍属集体所有、未能证明已履行程序告知义务,依法应承担败诉后果。

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法院最终全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撤销《决定书》,原告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得以保全,避免了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 2025-04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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