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与某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案情背景: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某XX公司诉请解除与被告(反诉原告)薛X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薛X支付高额违约金。薛X则提起反诉,主张解除《协议书》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归属。
案情简介:某年某月,薛X与XX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薛X认购某小区房屋一套,单价远高于政府备案价。薛X按约定陆续支付购房款合计人民币若干元。后因房屋质量问题及备案价与实际售价不一致,双方始终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XX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协议书》并支付违约金;薛X反诉要求解除《协议书》、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
XX公司隐瞒了房屋备案价与实际销售价不一致的关键信息,导致无法按约定价格办理网签备案,预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XX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机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责任;
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XX公司返还薛X全部购房款人民币若干元;
XX公司支付薛X资金占用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靖松律师在该案件中实现的律师价值:
面对XX公司先发制人的违约诉讼,徐靖松律师通过提起反诉,将被动应诉转化为主动维权,实现了诉讼地位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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