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案情背景: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房源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业网点,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在收款后长期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交付房屋,原告遂诉请解除认购协议、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某某某市场房源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商业网点一套。原告于X年某月某日通过POS机刷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若干元。被告出具收据后,长期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交付房屋。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认购协议、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案件总结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被告未签订正式合同亦未交付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原告有权解除认购协议书;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结果:
解除双方签订的《房源认购协议书》;
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若干元;
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自付款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徐靖松律师在该案件中实现的律师价值:
证据组织清晰有力:律师系统整理了认购协议书、POS机刷卡记录、收据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付款事实链条,为法院认定原告已履行义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律适用精准: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及恢复原状的规定,成功论证被告长期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实现全额胜诉: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